| 漫画/李鑫 |
案情:女士状告网络公司
刘女士打算建立“中国公寓网”,给人们提供网上租房、售房信息。 2006年10月,她和此案第一被告———甘肃迅大企业信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迅大网络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该公司在收到注册费后两个工作日内给其注册网址www.chinaflet.cn,注册通用网址公寓、公寓网,费用共计1万元,并在协议上注明了英文域名。双方同时还口头约定,由迅大网络公司代其注册英文域名,费用为1400元。协议签订后,刘女士即缴纳了各项费用共计11400元。
后迅大网络公司告诉她,两个通用网址已成功注册,但她选的域名已被他人注册,并退还了她1400元费用。然而,由于刘女士已在去年10月就和兰州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了《网站合作协议书》,如果该英文域名不能注册成功,就意味着她将构成违约。因此,她认为迅大网络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将迅大网络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迅大网络公司双倍返还其注册费2万元及预期可得利益3万元。刘女士还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简称计算机中心)列为第二被告推上被告席。
判决:被告返还1万元
迅大网络公司答辩时称,其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关法院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迅大网络公司签订的电子标识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代原告注册英文域名及中文通用网址,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刘女士主张的双倍赔偿和预期可得利益,法院认为无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计算机中心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迅大公司返还原告注册费1万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令刘女士和迅大公司分别承担此案一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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