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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清理”门户被诉 法院判赔2000元

www.8tops.com 2007-11-21 11:20:07   发布:严冬
媒体:新民晚报  作者:严剑漪 鲁雁南
法院认为,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中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的审核义务。

  网友胡言乱语令一幼儿园园长蒙受不白之冤

本报讯 论坛帖子中大量“罪孽深重”“腐败”“变态”等字眼,指名道姓“瞄准”自己,幼儿园园长刘芳(化名)又气又急之下,向网站投诉要求删帖,并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浦东法院前天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刘芳名誉权的侵害,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删除含有侮辱刘芳的帖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对刘芳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实言论折磨人

去年11月,刘芳突然发现焦点房地产网论坛中有网民“寻找正义”“不人不义”发表“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求集体罢免腐败、变态园长刘芳事件”“幼儿园园长可谓罪孽深重”“幼儿园惊人事件”的帖子。刘芳表示,这些文章的内容完全捏造,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刘芳委托律师向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搜狐上海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所有可能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登记信息及发帖人的IP地址,但是对方未予回应,上述帖子依然存在,还不断有新的攻击性帖子跟进。

刘芳要求法院判令搜狐上海分公司和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

网站认为没责任

搜狐上海分公司辩称,其主体性质是分公司,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搜狐互联网公司则表示,自身并没有侵犯原告刘芳的名誉权,刘芳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院当庭上网查看焦点房地产网,在业主论坛中已没有上述帖子,搜索“某某幼儿园”,则显示14个有关“某某幼儿园”的帖子标题,但是点击标题已无法看到帖子的内容。相关网站人士提出,像搜狐网这样的网站,有几千个社区论坛,每天出现约3万条新帖子,管理人员很难逐条查看,一般只能根据关键字进行监管,难免有漏网之鱼。

不作为构成侵害

法院认为,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中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的审核义务。

本案中,网民在论坛上发表帖子是侮辱性质的谩骂,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发现这些帖子应及时删除,但事实上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在原告发出律师函后仍没有及时删除上述帖子,客观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使上述帖子得以传播,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搜狐上海分公司不是该网站的经营者,法院判定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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