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分房时卖给我一套房子,交房款已8年了,可房子一直别人住着,真不知我何时能拿到自己的房子。”近日,省人大招待处(以下简称招待处)的一名退休职工李文英愁容满面地告诉记者。
缘起:福利分房9年未住上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李文英所说的石市西建街14号楼2栋3单元103室。在单元口记者看到103室窗户崭新,“房子正在被住房户重新装修。”李文英的女儿说,这套房子是1998年招待处分给她父亲的,第二年付了房款,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记者了解到目前住房户是姜振江一家。
据了解,姜振江与李文英同是招待处职工,1976年招待处将此房租给姜振江住,1977年因工作调动姜振江离开了招待处。1998年房改时,招待处发现姜振江不符合福利分房标准,便将这栋房子分给了李文英,并要求姜振江退房。
“按政策,我家是第一买房人,但卖房时单位却没通知我们。”姜振江女儿姜平说,根据当时省市房改办文件的规定,人口在四口以上且是三世同堂的可照顾到100平方米。当时他们家完全符合这个条件,并不超标。况且当时姜振江与招待处还存在承租关系,因此他们拒绝退房。
法院:矛盾应由分房单位解决
“从分房到现在,不但房子我没住过,电费、取暖费等费用还要从我的工资里扣。”李文英说,单位认为房子在他名下,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他承担。
现在,李文英一家三代六口人居住在一间房子里,由于空间太小,李文英只好搬到老家居住。“人老了本来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而我却不能跟孩子们住在一起。”李文英说。
无奈之下,2004年李文英向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振江退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所争议的住房在房改时应明晰产权或者居住权后依照国家政策进行分配及出售,招待处在姜振江一直居住并承租的情况下,没有解决与姜振江的矛盾,便将房出售给李文英的做法不妥。此矛盾应由原产权单位解决。法院由此驳回李文英的诉讼请求,要求招待处重新解决这件事。
招待处:调查后再出方案
对此,省人大招待处苏志广说,此次房屋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当年对姜振江进行房屋核对的职工已经去世,一些材料已找不到,到底姜振江是否有权居住此房,已无从考证。
目前,他们正组织招待处物业部的工作人员做调查,等调查报告出来,招待处商讨后争取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律师:李文英已取得产权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的胡山峰律师认为,首先,按照我国法律来说,单位在出售房屋时,是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否有承租关系,房主出售房屋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其次,双方在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就视为已经取得了产权。
河北华胜通达律师事务所的冀聚锋律师说,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姜振江家的确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当时产权单位在出售这套房屋前贴出了公示,而姜振江家并没有提出购买,法律上便视为放弃。但如果产权单位没有贴出公示,姜振江可以在房屋出售两年后,向法院提出申诉撤回购买人的产权,但现在已过去8年,所以同样视为姜振江家弃权。
说说这个理儿:唉,明明买了房,却眼睁睁看着不能住,真够窝心的。要是部门能联动就好了,只要老百姓把这烦心事说给一个部门听,这个部门能单独解决最好,不能就继续和其他部门沟通一块解决。大家就不用为这事到底该归谁管伤脑筋了。
本报记者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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