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方:使法律难以管制的道德缺失得到鞭笞 有效解决了许多现实世界疑难问题
几天来,重庆市公安局抗议个别网站泄露“保姆绑架案”侦破部署(见法制日报5月18日一版报道),使为其“祸首”的“网络通辑令”—— 一种借助网友力量寻人的当今热门网络活动,受到来自各方的严厉质疑和拷问。
“虐猫事件”中锋芒乍现———原是“双刃剑”
曾经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折射出“网络通缉令”强大的力量———2006年2月26日,一位网民在网上贴出一只小猫被一女子用高跟鞋踩死的图片后,群情激愤的网民发出“宇宙A级通缉令”,寻找虐杀小猫的“凶手”。“通缉令”发出后,仅6天时间就锁定了踩猫者、光碟的拍摄人和被怀疑的幕后策划者,其个人资料被完全公布在网上,所在单位也受到责难。时隔不久,虐杀小猫的女子和视频制作人都受到了所在单位的处分,并公开向网民检讨认错。
“网络通缉令”虽然不同于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网络传递信息的飞快速度,凭着网民对不平、不公事情的义愤和对受害者的同情,它发挥着不逊于公安机关“通缉令”的效果,一些问题通过网络渠道得到了更快的解决,对现实产生了影响。
当人们为“网络通缉令”发挥的作用欣喜时,它又如一把“双刃剑”,很多人被它深深伤害。在“网络通缉令”发布中,很多网民因情绪激动,言辞过激,对被“通缉”者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和诬蔑。“网络通缉令”发布的内容甚至还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捏造的,给被“通缉”者造成很大伤害。
去年9月的一起“网络通缉令”事件中,湖南人章甫(化名)被无辜卷入。由于在“天涯杂谈”上被网友误当作被通缉者,他的手机和家庭住址被公布在网络上,甚至连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也被人公布。从此,他接到了大量骚扰电话,生活受到干扰。
某教育中心私自在网络上发布针对其员工高某的具有恶作剧成分的“网络通缉令”,在其中泄露了高某的个人信息并侵犯高某名誉权,高某一纸诉状将教育中心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和公证费800元。
“网络通缉令”是否该叫停———待决的“公案”
南京
大学社会学徐翔教授指出,“网络通缉”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暴力。徐教授认为,虽然网络通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和引导,最后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的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此,刘莘则认为,“网络通缉令”如果属于瞎编乱造、违背事实的“通缉”,无疑会对“通缉”者造成伤害,是侵权行为,发布者要为自己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网络通缉令”发布属实,只是对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善意的批评和网络舆论监督,这样对很多法律程序难以管制的道德缺失案件有着鞭笞作用,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意识,既有利于改进社会风气,还能纠正不当的或者不法的行为。
针对有人认为发布“网络通缉令”应经过司法机关认定,法律应该对“网络通缉令”这种行为做出规范的说法,刘莘认为,不能轻言对“网络通缉令”进行立法,立法是解决普遍性社会问题的,毕竟“网络通缉令”还不构成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也不能轻言叫停‘网络通缉令’,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为个人表达言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们社会需要网络等通道来表达言论,反映社情、民意。”刘莘说。
“网络通缉令”是否该叫停?截至发稿时,记者多方求证但未能从有关管理部门获得确切答案,但这不会停止我们对这桩“公案”的继续关注。
法制网记者 彭于艳 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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