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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办理“诽谤政府案”犯了常识性错误

www.8tops.com 2009-4-14 9:56:24   发布:雨丝
媒体: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

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灵宝青年王帅“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事近日有了新进展:灵宝市信息中心近日在灵宝党政公众网发文,称王帅在网上发帖“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

王帅家乡所在地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的名义,以租代征强行占用农民的耕地,且未按标准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农民反映十分强烈。在向当地有关部门多方举报均无结果的情况下,王帅愤而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采用讽刺、夸张的手法,将灵宝农民忍痛毁掉被占耕地上的麦苗、果树和水利设施的无奈之举戏称为“抗旱绝招”。灵宝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为由将王帅刑事拘留,8天后以“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此事一经媒体披露,舆论纷纷对灵宝市政府肆意打压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为提出批评,本报4月9日也发表社评,认为灵宝市动用政法力量拘禁王帅不仅无助于维护地方政府的名声,反而只会让法律和政府蒙羞,希望灵宝市政府立即纠正错误的做法,并向王帅致以谢意与歉意。

人们原本以为,在媒体报道的推动下,灵宝市能够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没想到他们非但没有改正错误的意思,反而高调坚持对王帅“诽谤”行为的定性,并宣称要把“王帅诽谤案”继续办理下去。对这种全然无视批评意见、甚至决意与外界批评“对着干”的态度,必须予以高度的警惕;对灵宝市认定的王帅网上发帖属于“诽谤”行为,更有必要予以明确的澄清。

严格地讲,王帅以曝光“抗旱绝招”的形式,举报灵宝市一些地方违法占用农民土地,在基本事实层面并没有大的出入。只不过灵宝市有关部门对他这种旨在吸引眼球的讽喻手法很是恼火,认为“抗旱绝招”之说完全是“造谣”、“污蔑”,“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不是受到同学、熟人的询问,就是受到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然而,《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灵宝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只是“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而并没有正式提起自诉,公安机关怎么能随随便便就介入处理呢?怎么能说王帅在网上发帖披露灵宝市违法占用农民土地的情况,就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

更重要的是,即便那些自认为受到污蔑诽谤的官员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王帅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即便态度不够理性,或者部分内容不够准确,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起码的宽容与雅量,而不能动辄对公民的批评提起“报复性诉讼”。毕竟普通公民不具有法定的侦查权力,也不具有便利的调查条件,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更何况,即便公民的批评有不当或失实之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享有充分的公权资源和话语渠道,也完全有条件以适当方式(如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声明)予以澄清,而大可不必兴师动众与公民打名誉权、隐私权官司,更不能以“诽谤罪”对公民施以严惩。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可能受到公民“诽谤”,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仅仅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因此政府不能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因此也不能随便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基础共识和基本常识。灵宝市现在执意要把证据不足的“王帅诽谤案”继续办理下去,显然是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希望他们能够认真反思,谨慎用权,避免在擅权滥权的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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