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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征税批复 只为表态、刨坑、插旗

www.8tops.com 2008-11-2 15:02:47   发布:赵福军
媒体:原创  作者:赵福军

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看到此新闻,笔者想起了不久前热议的北京工商网店备案之争,第一感觉是,互联网终将成为传统官僚行政机关的猎物,如今各个执法部门,都在争先恐后的将执法触角渗入这片虚拟沃土,或为公益、或为利益、或为子虚乌有……

但无论如何,由这则批复,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推论或结论,即至少在国家税务总局官员看来:

1、虚拟货币(物品)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如果不是合法财产的流转,又何来征税之说?如果是个人合法财产,立刻会引出一个话题,即虚拟货币(物品)或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暂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因为作为成文法体例的我国民事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虚拟货币(物品)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更未提及该如何保护,实践中,虚拟货币(物品)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力救济等一直存在缺位。这就意味着征税之说必有障碍,如果不能对虚拟货币(物品)以及相关交易提供等额合法保护,就强征税收,将是天大的不公平;

2、应该鼓励或至少是不反对网络虚拟货币(物品)的交易。而在此之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却曾公开表态希望国家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这说明部委之间针对虚拟货币(物品)交易的态度仍旧存在争执。部委的争执最终的平息或许仍旧应该等待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等上位法机关给出更权威的立法裁决。

3、仅认定应该对虚拟货币(物品)交易的主体征收个税以及征收比例,但对虚拟货币(物品)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却是空白的。如果无法依法对虚拟货币(物品)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那么必然会在执法中产生大量纠纷和争执,为不良暴力腐败性执法留下了祸根。

总之,通过上述三点结论,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税批复,实际不过是针对虚拟货币(物品)交易市场表了个态、刨了个坑、插了面旗,有名无实,在具体的执行中,如果不能解决上述疑问,那更是有名无据,即使强行执法了,也不过是依靠传统执法思维和方式对互联网产业本身做了次伤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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